
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,除因分立、合并或被撤销外,不得解散”。因此,在我国,保险公司破产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,寿险。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,除因分立、合并或被撤销外,不得解散”。因此,在我国,保险公司破产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,寿险公。
来源:德格县信息
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,除因分立、合并或被撤销外,不得解散”。因此,在我国,保险公司破产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,寿险。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,除因分立、合并或被撤销外,不得解散”。因此,在我国,保险公司破产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,寿险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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